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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时间:2025-06-05 09:27:06 阅读量:301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较多,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政策:


  1.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 25%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该政策延续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2. 西部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30 年 12 月 31 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类产业企业包括节能环保型、技术创新型、绿色可持续发展类产业企业等。

  3. 海南自贸港企业所得税优惠: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 15% 征收企业所得税。

  4. 研发费加计扣除: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20% 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20% 在税前摊销。

  5. 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抵免: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 2 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 70% 在股权持有满 2 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 2 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 70% 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6. 吸纳退役士兵就业税费减免: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 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6000 元,最高可上浮 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7. 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费减免: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重点群体人员,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 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6000 元,最高可上浮 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8. 污染防治第三方企业优惠: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9. 伤残人员用品企业免税:2027 年 12 月 31 日前,对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10. 设备器具扣除优惠:企业在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 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1. 小额贷款企业税收优惠:2027 年 12 月 31 日前,对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 90% 计入收入总额。

  12. 农村金融发展税收优惠:2027 年 12 月 31 日前,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 90% 计入收入总额;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 90% 计入收入总额。

  13. 保险保障基金免税:2027 年 12 月 31 日前,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部分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4. 铁路债券利息收入优惠:对企业投资者持有 2024 年至 2027 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5. 文化体制改革优惠:2027 年 12 月 31 日前,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在 2027 年 12 月 31 日享受该项优惠不满五年的,可继续享受至五年期满为止。

  16. 广告费支出扣除优惠: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30% 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此外,还有一些其他的优惠政策,如从事符合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可享受三免三减半政策;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等。